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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的十条措施》(下简称《措施》),《措施》指出我省将从落实好国家金融支农扶贫政策、拓宽涉农信贷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及融资方式等10项措施着手,大力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
《措施》指出,我省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担当做好当前金融支农扶贫工作,落实好国家金融支农扶贫政策,更好发挥国家专项再贷款政策作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把优先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今年30亿支农支小专项再贷款抓紧抓好,确保6月底前使用完毕。
纾解受困主体短期流动性困难,大力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加大农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此外,我省特别强调拓宽涉农信贷渠道,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建立健全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制度。支持企业以保险保单、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进行融资。
与此同时,《措施》指出我省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及融资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加快开发短、平、快且符合市场需求的涉农贷款产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根据涉农企业经营状况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各类企业债券,使用银行理财资金,帮助涉农扶贫企业融资。支持银行机构通过供应链金融支持方式,为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的上下游小微企业客户提供针对性融资服务。
在落实《措施》的过程中,还要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强化政银企对接工作,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做好我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摸底工作,尽快向金融机构提供重点支持企业名单,推动解决支农扶贫融资担保难、信用贷款难的问题。各金融机构也将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制度。
《关于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的十条措施》解读来了
《关于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的十条措施》(下简称《措施》)是基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省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脱贫攻坚等工作造成较大影响,许多农业经营主体出现融资难、还款难、担保难等问题,部分农户因疫致贫返贫的风险加大,为做好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工作而出台的。
雪中送炭
帮助受困企业渡过难关
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涉及面广,《措施》对因疫情而受困的企业给予诸多优待。譬如,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受困涉农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涉农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此外,还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帮助因疫受困农业经营主体和带贫益贫企业纾困解难。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各银行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涉农产业链核心企业,支持其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预付款形式向上下游企业支付现金,降低上下游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和融资成本。各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相关企业的保险服务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暂停营业期间的保费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
对症下药
创新扩宽融资渠道
在《措施》出台之前,3月6日,我省相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11家涉农龙头企业普遍反映很多现在处于“能挖尽挖、能押尽押”状态,没有新的担保资产可用,他们最为关切的问题是如何降低信贷担保门槛,以解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特别希望能通过降低担保门槛、增加信用贷款比重、拓宽融资渠道等方式解决融资难题。
为了回应涉农企业重点关心的问题,《措施》在“加大农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这一条中,尤其强调了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政府推荐名单和企业征信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资产负债率暂时超标的企业,酌情降低对融资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先行发放流动性贷款。在“拓宽涉农信贷渠道”中大力推广农业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厂房等抵押贷款以及保险保单和订单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进行融资,还鼓励各银行机构提高涉农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减少对实物担保的过度依赖。
并要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及融资方式,提出了通过创新拓宽融资渠道的主张,支持各放贷银行主导建立企业联保联贷机制,支持农业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受疫影响企业利用保险、期货市场等对冲风险等等。
多方联动
强化政银企合作对接
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脱贫攻坚,此次《举措》更加强调了政府参与、财政支持,多方联动,共同协作。
譬如在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上,《措施》指出在全省开展防贫综合保险,完善天然橡胶价格(收入)保险制度,提高蔬菜价格保险和森林保险覆盖面。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分别按其当年新发放金额的2%给予经办金融机构奖励和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加大地债资金对支农扶贫公益性项目的投入力度。加强对涉农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
此外,在执行的过程中,《措施》明确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牵头,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担保协会、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做好我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摸底工作,尽快向金融机构提供重点支持企业名单,推动解决支农扶贫融资担保难、信用贷款难的问题。建立政府和银行协同监管机制,将企业履约还贷情况作为享受财政补贴的条件。建立涉农龙头企业融资服务领导包点责任制,市县领导一对一服务。继续实施“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主动上门服务,增强广大农业企业和农户的获得感。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